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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民医院职工。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