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5-19
案件名称
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西门里街384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4000522221055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肆月壹拾柒日、出票人为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本院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104000522221055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肆月壹拾柒日、出票人为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永岭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