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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宝亮与昌乐县赛飞乐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亮,昌乐县赛飞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乐执字第1083号申请人杨宝亮。被执行人昌乐县赛飞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政,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67189.46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乐唐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