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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晋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沈某某,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音 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