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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康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与边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就业服务局;边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联功,该局副局长。被告边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康保县就业服务局诉被告边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妍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