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赵传学与被执行人田培德因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学,田培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赵传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培德,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传学与被执行人田培德因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赵传学在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建房,被告田培德不得阻拦;二、被告田培德厕所南侧与该案争议的原赵传学房屋北侧土坯墙相邻部分的墙面,由被告田培德于2013年8月26日之前砌起后,原告赵传学于2013年8月28日之前将争议的土坯墙予以拆除。并由被告田培德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田培德未按调解书确认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赵传学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传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培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田培德按期依调解书确认内容执行到位,并本院及土地管理部门和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案件受理费12.5元被执行人田培德也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赵传学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培德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