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向勇、史文秀与刘秀鹏、李东茹、孙国威、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勇,史文秀,刘秀鹏,李东茹,孙国威,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孙向勇,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史文秀,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鹏,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绿园区被告李东茹,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绿园区合心镇裴家村。被告孙国威,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平安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勇、史文秀诉被告刘秀鹏、李东茹、孙国威、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勇、史文秀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向勇、��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勇、史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向勇、史文秀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