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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海旭与郑东武(又名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旭,郑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黄海旭。被告:郑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旭诉被告郑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旭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旭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黄海旭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