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大学文化,住旬邑县,教师。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排厦,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3)旬执字第00106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运输费23200元并承担受理费190及执行费248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房峥嵘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