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男。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