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男。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