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正吉与刘腾忠、周红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杨正吉,市民。被告刘腾忠,成年,市民。被告周红芳,市民。被告王运娣,成年,市民。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正吉诉被告刘腾忠、周红芳、王运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正吉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杨正吉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