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松华与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华,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林松华,男。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铭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松华诉被告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