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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柏庄春暖花开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施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卓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小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郑来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49元,减半收取17924.5元,由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周宏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