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88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郝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