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572号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系西商高速华胥收费站收费员。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因自己车辆的后视镜被盗,遂叫李超群随同一起盗窃一副后视镜片。当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号奔驰车和李超群(分案处理)窜至本市凤城七路风景御园小区地下车库,被告人刘某与李超群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车牌号为豫M×××××黑色奔驰ML350越野车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取,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将盗得的后视镜片安装自己车辆上。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3年2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轿车载乘陈恒又窜至风景御园小区地下库内,趁四周无人之机,二人将被害人魏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陕A×××××银色奔驰ML350越野车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取,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因盗得后视镜片给其他车辆安装不合适而扔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陈恒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窃取他人汽车后视镜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表示认罪,未给被害人张某造成损失;给被害人魏某已退赔了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魏某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