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贾某甲诉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943号申请人贾某甲,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贾某乙,农民。被执行人贾某丙,农民。被执行人贾某丁,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戊,农民。本院在执行贾某甲诉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追索赡养费的权利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