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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贾某甲诉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943号申请人贾某甲,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贾某乙,农民。被执行人贾某丙,农民。被执行人贾某丁,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戊,农民。本院在执行贾某甲诉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追索赡养费的权利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