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钢诉被告叶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XX村十组。被告叶某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