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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永福与邵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福,邵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福,男,汉族,1953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邵成山,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永福与被执行人邵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永福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成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