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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唐毅与王月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王月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唐毅,男,生于1986年4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月虎,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毅诉被告王月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毅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毅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毅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