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唐毅与王月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王月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唐毅,男,生于1986年4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月虎,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毅诉被告王月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毅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毅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毅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