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池建平与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10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判 决 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64号原告:池建平。被告:黄光辉。原告池建平诉被告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池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建平起诉称:2010年8月6日,被告黄光辉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计,被告亲笔出具了1份借据。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黄光辉的户籍证明,以证明被告黄光辉的身份情况;3、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光辉未作答辩。被告黄光辉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三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既不到庭质证,又无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依程序收集,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8月6日,被告黄光辉向原告池建平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1份借据给原告收执。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建平与被告黄光辉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光辉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黄光辉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建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至迟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