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胡╳╳、廖╳、廖╳╳、廖╳、彭╳╳与被执行人秦╳╳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XX,彭XX,胡XX,廖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廖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彭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廖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廖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xx,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合浦县常乐镇。申请执行人胡XX、廖X、廖XX、廖X、彭XX与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北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和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33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己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北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以富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小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