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涛与何晋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何晋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马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宪德,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晋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何晋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 判 长 李鸿飞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海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