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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赵勇杰、曾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强,赵勇杰,曾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4-1号原告叶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2814。被告赵勇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6918。被告曾志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0852。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强诉被告赵勇杰、曾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志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强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碧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