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锋广与何孝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广,何孝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刘锋广。被告:何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广与被告何孝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锋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锋广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