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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廉洪海与朱立涛、潘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洪海,朱立涛,潘争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316号原告廉洪海。被告朱立涛。被告潘争争。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洪海与被告朱立涛、潘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洪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洪海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