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廉洪海与朱立涛、潘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洪海,朱立涛,潘争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316号原告廉洪海。被告朱立涛。被告潘争争。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洪海与被告朱立涛、潘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洪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洪海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