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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靳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中已经写明被告的住址,并通过通讯、再联系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至今未能查找到被告,造成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现本院已向原告示明,应缴纳公告费,才能保障本案的依法审理。而原告明确表示拒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虽已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虽经释明,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用,又无法进行公告送达。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某某对被告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许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