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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艾诗博与磐石市磐石宾馆、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诗博,磐石市磐石宾馆,李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艾诗博,男,汉族。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住所地磐石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洪超,经理。被告李文全,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诗博诉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诗博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诗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0.00元,由原告艾诗博承担5,210.00元,退回原告5,21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