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艾诗博与磐石市磐石宾馆、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诗博,磐石市磐石宾馆,李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艾诗博,男,汉族。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住所地磐石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洪超,经理。被告李文全,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诗博诉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诗博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诗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0.00元,由原告艾诗博承担5,210.00元,退回原告5,21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