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王金方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王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王金方,男,54岁。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王金方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卢城管罚字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王金方应缴纳罚款415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卢城管罚字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