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剑、林进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林进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153号申请人:李剑、林进城,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申请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X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剑、林进城与申请人关于裁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李剑、林进城与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XX月XX日,经中山市X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