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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段福利危险驾驶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福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刑终字第18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福利,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黎县。2012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福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福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福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段福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段福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福利撤回上诉。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容 芳审判员 张贵林审判员 张国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