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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顾舒豪与顾尚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舒豪,顾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顾舒豪,男,200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王彦丽,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2********,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卫街村**号*栋***室。被执行人顾尚忠,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临泉县地税局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顾舒豪与顾尚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顾尚忠将其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在顾舒豪名下。顾舒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尚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临泉县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顾舒豪的法定代理人王彦丽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