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李焰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李焰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黄翠茹、刘剑辉,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焰辉,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李焰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