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红荣与珠海市荣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瑞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荣,珠海市荣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瑞红,易楠,周小静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刘红荣,女,汉族,住广东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665。被告珠海市荣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瑞红。被告李瑞红,女,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易楠,女,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025。被告周小静,女,住址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荣诉被告珠海市荣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瑞红、易楠、周小静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荣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瑞红、易楠、周小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刘红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