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江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立有、朱士兵与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1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2、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3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4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有,朱士兵,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1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2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3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4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士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1社。被执行人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2社。被执行人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3社。被执行人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4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赵立有、朱士兵申请执行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1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2、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3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4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1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2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3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4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1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2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3社、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14社应领取的款项438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