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胜烨与王上海、董春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烨,王上海,董春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655号原告魏胜烨。被告王上海。被告董春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胜烨与被告王上海、董春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上海、董春爱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