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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潘金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金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73号申请人潘金松,男,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申请人潘金松��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本票(号码1020327221574339,票面金额357147.90元,出票人潘金松,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定淮门支行,收款人李娟)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蒋 浩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榇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