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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袁碧祥与童小峰、童理评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碧祥,童小峰,童理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武义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袁碧祥。委托代理人:陶锡金、钟奇轩。被告:童小峰。被告:童理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武义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杨文献。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碧祥与被告童小峰、童理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武义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碧祥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袁碧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恒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