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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志伟、吕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志伟,吕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志伟。被执行人吕丽玲。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的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志伟、吕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09)莱城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0日送达原、被告双方,生效时间为2009年9月5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为2009年9月12日。据此,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陈志伟、吕丽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