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龙虎、胡庭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虎,胡庭香,高群章,胡瑾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232号申请人李龙虎。申请人胡庭香。申请人高群章。胡庭香、高群章委托代理人胡继荣(系胡庭香、高群章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胡瑾萱。法定代理人胡继荣(系胡瑾萱之父)。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龙虎、胡庭香、高群章、胡瑾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9月6日13时25分,在宜昌市猇亭区318国道1249公里+400米(国华瑞景门前)路段,李龙虎驾驶鄂E×××××轿车与胡庭香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胡庭香及摩托车乘车人高群章、胡瑾萱受伤,李龙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庭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群章、胡瑾萱无责任。2013年10月14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胡庭香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2499.23元,其中误工费156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711.7元,由李龙虎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二、高群章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8591.15元,其中误工费689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1294元,由李龙虎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三、胡瑾萱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338.8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258.8元,由李龙虎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四、胡庭香、高群章、胡瑾萱因本次事故所致医疗费16882.92元,由李龙虎承担14818.05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胡庭香承担2064.88元。上述一至四项,李龙虎合计应支付胡庭香、高群章、胡瑾萱经济损失16247.23元(其中一、二、三项依责由李龙虎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李龙虎已支付5000元,下余11247.23元,李龙虎定于2013年11月14日之前付清,五、李龙虎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六、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龙虎、胡庭香、高群章、胡瑾萱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