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盛长贵与杭州市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盛长贵;杭州市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盛长贵,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华伟,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长贵诉被告杭州市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音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