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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桑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非常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万能,陈育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桑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非常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万能,陈育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53号原告上海桑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西首。法定代表人张秀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学君,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非常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29楼05B室。法定代表人周万能。被告周万能,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陈育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原告上海桑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非常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被告周万能、被告陈育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学君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11月14日,原告同被告运通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运通公司为原告提供香港至深圳的货物进口、运输一条龙服务,承运货物为碎硅片及碎硅太阳能电池片,运输费用为13.5元每千克,并且双方约定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短少、损毁,被告运通公司将按照每公斤127元赔偿给乙方。2011年11月29日,原告将该批次货物2347.02千克交付给被告运通公司委托的腾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将货物转交给被告运通公司,被告运通公司将货物运回深圳时,该批货物被丢失。之后,原告同被告运通公司确认原告损失为298071.54元。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运通公司积极应对,被告运通公司则一拖再拖。经原告派人多次与被告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能协商,被告周万能承诺同意赔偿,并愿意以个人名义同原告签署赔偿协议,如公司无法赔偿,愿意个人负担连带责任,但必须先扣除历次的货物运输费,并给予一定折扣。原告经过考虑最终同意在扣除运费及折扣后,被告运通公司、被告周万能赔偿原告损失160000元,双方于2012年5月29日签署了还款计划书。但此后,被告运通公司、被告周万能拒不见面。被告运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由被告周万能的妻子被告陈育兰的个人账号来收支公司所有款项,是为了躲避风险及逃税故意而为,被告陈育兰同被告运通公司之间已经构成混同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160000元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的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情经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5月29日,被告周万能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周万能应赔偿原告丢失货物损失16万元。被告从2012年6月开始每月还款,第一个月还款不低于2万元,其后每月还款最低额度为5000元,总计15个月内还清。被告还款额达到总还款额的一半以上后,可以再加3个月延长期还清。之后如仍没还清,原告将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追加后一并追讨。该《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运通公司及周万能均未还款。庭审时,原告放弃了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运通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运通公司丢失原告托运的货物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周万能为运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无债务加入的表示,因此,该行为为职务行为,《还款计划书》约束原告与运通公司,运通公司应按《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要求被告周万能及其妻子陈育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非常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桑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桑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运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杨 晓 萍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