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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高云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高云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被告高云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高云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高云翔下落不明为由,提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25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