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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与博罗县、博罗县粮食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博罗县粮食局,惠州市博罗拍卖行,孙华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博罗县,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练添吉,村民小组长。原告博罗县。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练桂良,村民小组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润强,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群锋。被告博罗县粮食局,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文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文辉,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小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焕友、许波。被告博罗县,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孙华新,主任。被告孙华新,男,汉族,住博罗县。被告博罗县、孙华新的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长塘元村民小组、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民小组诉被告博罗县粮食局、惠州市博罗拍卖行、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民委员会、孙华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长塘元村民小组、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民小组诉称,时间追溯至1966年,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长塘元、岭贵元两个村民小组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借面积787.13平方米的土地给博罗县粮食局建设长贵粮站,后来由于政策原因,粮站停用。村民小组多次要求博罗县粮食局归还土地,但粮食局一直拒绝归还土地。2005年3月25日,博罗县粮食局在明知土地所有权是村民小组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土地委托惠州市博罗拍卖行进行拍卖。最终以人民币叁万元的极低价格在2005年3月25日被长贵村村民(现任村委会主任)孙华新拍得,被告隐瞒竞买土地真相,后孙华新在土地上违章建设,至2012年7月17日村民小组才得知这一事实。村民小组为阻止被告孙华新违章建房,双方之间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土地是村民小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以,土地是村民小组的,如何处理该土地是村民小组的权利。博罗粮食局是非法出卖村民小组的土地,出卖行为无效。被告博罗县粮食局和被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侵害了原告集体土地所有权,造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拍卖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博罗县粮食局明明知道自己对土地没有权属,却要求长贵村委会开具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证明给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有权处理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所以,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是无效的。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仅凭长贵村村委会一纸非法证明没有审查就拍卖土地,近800平方米的土地被叁万贱卖;孙华新在竞买土地时是长贵村村民,妻子是长贵村村委会成员(会计),并且长贵村委会出具该土地权属清楚的证明,孙华新涉嫌作假串谋竞拍该土地。之后更是强行夺取村委会公章,自写自盖申报建房。被告博罗县粮食局非法占有,非法处分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并前后证明矛盾;被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不审查证明材料就拍卖,被告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民委员会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无权出具证明争议土地的权属证明,被告孙华新亲人开证明自己竞买且价格极低,四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依法为无效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孙华新和被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在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及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土地没有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该土地的权属的性质待定,且两原告间对该土地的界线也待定。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行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就该土地权属进行确认,故两原告因该土地权属引发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长塘元村民小组、博罗县罗阳镇长贵村岭贵元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给两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鹏程叶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