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波、陈广森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广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博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被告人陈广森(曾用名:陈冠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陈广森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陈广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波、陈广森到博白县城宝中宝购物广场三楼网吧盗得朱××的电动车智能锁匙,即到宝中宝购物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将朱××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6元)盗走。之后,陈波、陈广森轮流驾驶该辆电动车到博白县旺茂镇旺茂街一摩托车修理店出卖给吴某��,得款600元后共同花使光。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波、陈广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2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波、陈广森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波、陈广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波、陈广森到博白县城宝中宝购物广场三楼网吧电脑台上盗得朱××的电动车智能锁匙,即由陈波持该电动车智能锁匙到宝中宝购物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将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海艾尼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6元)盗走。之后,陈波、陈广森轮流驾驶该辆电动车到博白县旺茂镇旺茂街,在街上一摩托车修理店将车出卖给吴某某,得款600元后共同花使。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押该辆电动车归还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陈广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朱××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波、陈广森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收据及合格证,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陈广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2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陈广森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陈波、陈广森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陈波、陈广森共同实施盗窃并销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波、陈广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波、陈广森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陈波、陈广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广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波、陈广森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张福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逸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