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159号翁传群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传群,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翁传群。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传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且撤回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翁传群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谭海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