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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杨前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杨前德,陈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申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肖为红,行长。被执行人:杨前德,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陈晓琼,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杨前德、陈晓琼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城公证处(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22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于慧苗代理审判员 :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