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建兴申请董洪杰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兴,董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兴,男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董洪杰。申请执行人马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