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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建兴申请董洪杰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兴,董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兴,男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董洪杰。申请执行人马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