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常立惠与王存刚、李大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立惠,王存刚,李大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常立惠。委托代理人张福深,徐州市贾汪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存刚。被告李大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立惠诉被告王存刚、李大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立惠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立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立惠负担。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成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