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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与廖玉容、徐琴、徐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廖玉容,徐琴,徐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菠,原告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辜文生,原告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廖玉容,女,生于1979年3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琴,女,生于1990年4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燕,女,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廖玉容、徐琴、徐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廖玉容、徐琴、徐燕的诉讼。审 判 长  陈震宇人民陪审员  赵桂芳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