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怡谦与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怡谦,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李怡谦,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巍,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本成,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本成,职务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山,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怡谦与被告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怡谦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怡谦撤回对被告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李怡谦和被告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各担负561元。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玉萍 微信公众号“”